5月1日,新修订的《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此作为纠纷处理依据,并引入公众监督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机制。
《办法》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前往机构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存量房经纪服务前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在本办法规定之外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诱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贷款、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
文字 |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意威
视频 |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关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