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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江西一女子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3 09:57:00    

有能力还款

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违法!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胡某某归还孙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3.75万元。2018年8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及其配偶与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组织调解,确认胡某某及其配偶归还聂某某借款本息合计45万元。

上述两份裁判文书生效后,胡某某未予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胡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文书。胡某某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罚款1万元、司法拘留15日。

案件执行前后,胡某某共收到房屋转让款219万元,第三人支付的款项29.3万余元,夫妻二人工资等收入47万余元,仅向二位申请执行人分别还款1万元,余款均被胡某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购房贷款等。直至案发,胡某某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应当严格履行

拒不履行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江西法院、新干县人民法院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程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