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同事
被公司开除
还能索要赔偿金吗?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性骚扰女同事
一男子被辞退后起诉
2020年10月,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高级项目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工作中,乙方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23年2月,丁某向A公司提交《举报信》,当中附有2023年1月期间,张某与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张某使用“想我了吗”“亲爱的宝宝”等言语。经调查核实后,A公司据此认为张某有对女同事性骚扰的行为,将其辞退。
双方因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法院判了
经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己在与丁某的微信聊天中使用了“想我了吗”“亲爱的宝宝”等言语。
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法律法规作出了专门规定,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个人和单位均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张某无合法正当事由,通过微信向女同事发送“想我了吗”“亲爱的宝宝”等与正常工作关系不符的语言文字,使该名女同事产生精神及情绪上的强烈困扰,并向公司举报。
张某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A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履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定义务,有法律、制度和事实依据。故A公司诉请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性骚扰不仅关乎伦理道德,更关乎法律权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张某对丁某进行言语性骚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工作期间向同事发送不合时宜的信息,明显超出同事之间正常沟通的界限,有违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的职场风气,也破坏了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大件事(nandusz)、N视频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