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后工资的发放主要参照以下原则:
企业复工后,对于已经正常上岗的职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若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于直接接触病例的医务人员和其他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可以获得3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对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企业的职工,企业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发放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
对于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疫情复工后工资的发放主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生活费标准,并针对特殊情况如隔离治疗等提供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补助。企业应与职工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在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