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在离婚时的分割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农村自建房是一方婚前建造,且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那么该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
如果农村自建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如果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且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如果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无其它约定,该房屋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并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不直接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割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